close

  ■明確自媒體“轉發”過錯認定:包括是否修改標題誤導公眾,“大V”要承擔更大的註意義務 ■家庭地址等個人信息不得“人肉”曝光
  去年“兩高”明確
  網絡傳謠如何定罪
  去年9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佈的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新華社
  □據新華社北京10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於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與已經實施的《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同形成了有關互聯網法律問題的裁判規則體系,對於規範網絡行為、建立良好的網絡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1 法院可責令網站提供侵權者個人信息
  “在網絡上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躲在暗處,發一個帖子神不知鬼不覺,被侵權人想起訴的時候往往難以確定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姚輝說。
  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在兩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在訴訟程序上,允許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被告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作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二是明確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和原告的請求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訴。這些信息包括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司法解釋同時規定。
  2 “轉發”也要擔責,“過錯”認定是關鍵
  孫軍工表示,微博、微信等近幾年迅猛發展的社交網絡以及由此產生的自媒體,在傳播範圍、影響力等各個方面均有超出傳統媒體之勢。
  “針對這些特征,司法解釋對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他說。
  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範圍相適應的註意義務; 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目前關於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量並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我感覺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逐漸出現較多。”姚輝表示,認定轉載者承擔責任的一個重要要件就是“過錯”,這需要法官結合證據、結合客觀事實作出裁量和判斷。
  “比如你是‘大V’,你對轉載網絡信息的註意義務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個普通老百姓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姚輝說,“如果你是‘大V’,你就應當知道你輕易地一轉發,影響力有多大。你的言語、你的一舉一動可能影響的受眾有多大,你法律義務上有更高的註意力。你就應該謹慎。”
  3 人民法院向“有償刪帖”、“水軍”說“不”
  “實踐中,以非法刪帖服務為代表的互聯網灰色產業之所以存在,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聯網技術的不對等性,發佈侵權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具備技術優勢。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從民事責任角度對這些行為作出規制。”孫軍工說。
  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同時明確,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七因素綜合認定運營商是否“知道”侵權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相應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該網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覆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互聯網行業已經進入了內容、社區和商務高度結合的形態,如何認定這個‘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孫軍工說,標準過嚴會造成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過重,影響合法信息的自由傳播。標準過寬則會導致網絡服務提供者怠於履行必要的註意義務,放縱甚至主動實施侵權行為。
  5 明確索賠,解決維權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孫軍工表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
  這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等。
  此外,司法解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維權成本高,利用網絡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違法成本過低的現實,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司法解釋規定。
  孫軍工說,如此規定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利於遏制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進而實現網絡環境規範有序。
  [典型案例]
  謝晉名譽受侵害案:博客博主的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 導演謝晉2008年因心源性猝死後,宋祖德向其博客上傳多篇文章,稱謝晉因性猝死而亡、謝晉與劉某某在海外育有一個重度腦癱的私生子等。劉信達在其博客上稱謝晉事件是其親眼目睹、其親自到海外見到了“謝晉的私生子”等。兩人還向媒體表示文章確有其據。隨後謝晉遺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劉信達侵害謝晉名譽為由起訴。
  【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認為,博客註冊使用人對博客文章的真實性負有法律責任,有避免使他人遭受不法侵害的義務。判決宋祖德、劉信達承擔停止侵害、在多家平面和網絡媒體報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近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宋祖德、劉信達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在公開博客這樣的自媒體中表達,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方式表達一樣,都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範冰冰被侵權案:“含沙射影”的法律責任
  【案例簡介】 2012年,香港《蘋果日報》 刊登一篇未經證實的關於內地影星章子怡的負面報道。畢成功隨後轉發併發表評論,表示前述負面報道是“Miss F”組織實施的。其後,易賽德公司主辦的黔訊網刊登《編劇曝章子怡被黑內幕,主謀範冰冰已無戲可拍》 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廣泛轉發、轉載,網絡上出現大量對範冰冰的侮辱、攻擊性言論及評價。範冰冰起訴,請求易賽德公司和畢成功停止侵權、刪除微博信息、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毀損性陳述有可能隱含在錶面陳述中(即影射),並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證明在特定情況下,具有特定知識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該陳述針對的對象是原告即可。從畢成功該微博下的評論、《內幕》 一文以及後續大量網友的評論和相關報道來看,多數人認為“Miss F”所指即是範冰冰。《內幕》一文系由易賽德公司主動編輯、發佈,事前未經審查、核實,故由此所產生的責任理應由易賽德公司自行承擔。判決畢成功和易賽德公司應分別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和2萬元。
  【法官點評】 姚輝:在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名譽權等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權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罵槐”的特征,並不明確指明被侵權人,尤其是在針對公眾人物的情況下,要從信息接受者的角度判斷。
  新浪、百度侵權案:如何揪出匿名侵權人
  【案例簡介】 某新浪博客博主發表涉及原告閆某個人隱私的文章,原告先後向新浪和百度發出律師函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新浪在訴訟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採取了刪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則提供證據證明採取了斷開鏈接、刪除等措施。原告起訴要求兩公司提供博主的個人信息。
  【法院裁決】 法院認為,新浪不能證明其已盡到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督義務,應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百度已盡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提供有效投訴渠道的事後監督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新浪未能證明接到原告通知後採取了必要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 百度則在接到原告通知後及時採取了斷開鏈接、刪除等措施,不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涉案博客內容涉及了原告的人格權益,原告有權知曉該網絡用戶的個人信息以便主張權利。
  【法官點評】 姚輝:如何確定侵權人的個人身份,常常成為阻礙原告維護自身權利的障礙。通過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對原告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網絡用戶個人信息的要求進行審查後並作出判斷,能夠較好地實現兩者的平衡。
  徐傑敖名譽受侵案:專業媒體的轉載責任
  【案例簡介】 2003年,華商晨報發表“持偽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在其網站轉載上述文章,長達八年之久。另案生效判決認定華商晨報社侵犯了徐傑敖的名譽權並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傑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徐傑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時更正為由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新浪公司在其網站上轉載華商晨報的侵權文章並無不妥,但在法院於2004年年底認定華商晨報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其在報紙刊載致歉聲明後,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信息。因華商晨報的致歉聲明篇幅過小且位置不顯著,因此新浪公司雖不具有主觀惡意但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定新浪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法官點評】 姚輝:本案的判決說明,在認定互聯網時代最普遍的轉載行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區分專業媒體和非專業媒體,專業媒體的註意義務應當高於一般自媒體。所以,轉載他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原標題:最高法再出網絡侵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最高賠50萬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jb30jbwwe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